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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2)

来源:知识文库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对智力财产进行确权,不仅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的控制和利用,而且激发了人们的知识创新意识。然而,认为“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

对智力财产进行确权,不仅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的控制和利用,而且激发了人们的知识创新意识。然而,认为“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⑩却有失偏颇,毋宁说这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一种功利性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被喻为英国资产阶级的一场“知识圈地运动”?。随着知识的迭代升级,人类发明新技术的速度已经超出运用和适应它们的速度。同时,新知识的创造和生产成本已变得非常低廉,其交换价值属性大大弱化,“普遍性侵权”使新智力财产产生的收益很大部分外在于创造者,知识产权法上“期限”与“合理使用”的限制已趋式微。在此背景下,人们对知识公共性使用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和强烈,知识产权滥用之势使知识产权法设定的以“公开换取垄断”对价机制失去了平衡,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困境。毫无疑问,人工智能创作物将进一步加剧智力财产的私有性与公共性对立,既有知识产权法制度的恰当性需要被重新反思与评估。或许,我们需要重返历史,寻找人类智力劳动被财产化的初衷、意义和价值,进而对当下的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的权利问题做出审慎判定。

二、人工智能“创作”素材的公共性

对智力财产进行独占,似乎一开始就缺乏如物质性财产权在自然法上的正当性。英美法系对版权(copyright)概念的解释直观表达了“复制”的财产性含义,即禁止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而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与此相应,版权也着重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与作者的精神和人格关系不大。大陆法系中的著作权法更侧重于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将作品视为人格和精神的延伸。二者虽然称谓不同、取舍有异,但都明确设置了期限和使用的限制。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版权法对作品的过度保护受到人们的批判和质疑。针对越来越长的保护期限,美国电影导演戴维斯·古根海姆抱怨道:“现在任何一件艺术作品都有可能被指认侵权,你必须一件一件计结算版权并支付使用费。电影里出现的几乎每一件艺术作品、每一件家具或者雕塑,在你能使用之前都必须进行权利结算。”?劳伦斯·莱斯格是美国互联网时代著名的知识产权学者,他认为数字技术已经从根本上降低了数字创作的成本,借助于“音乐处理器”,一个高中生可以在音乐课上谱写一曲交响乐。他因此强调,作为人类社会的公共资源,“新知识”不能受某个人的垄断控制而必须保持开放,因为这是科学艺术进步的关键。?

知识并非人类与生俱来的产物,它是人类共同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世界上不存在任何独立于前人积累的新知识。正如牛顿所言,“我的发明和创造不过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完成的”。无论人工智能拥有怎样的“智商”和独立的学习能力,其“创作”始终无法脱离人类庞大的知识体系。“微软小冰”的“创作”能力不过是一种高级的排列组合,当它学习了1920年以来519位现代诗人的诗,通过深度神经网络技术手段模拟人的创作过程,花费了100小时,训练10 000次以后,才拥有驾驭和组合文字的能力。?人工智能的“创作”基础是算法,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算法涉及的所有技术和符号都源于人类几千年文明的传承和积累。这种由人类共同凝聚的智慧无法清晰地界定其权利边界,进而无法确定某一具体的权利主体。因此,当人工智能在海量知识信息的基础上自动生成了一首诗、一篇文章或一条优美的图画,我们不妨把它视为“人类过去”对“人类现在”的馈赠。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人类智力创作的素材同样具有公共性,为何可版权性问题却不存在任何争议?事实上,法律对于人类智力创作的保护从来都是不完全的,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版权法上的期限限制与合理使用原则,充分体现了这种保护的限度。比较而言,人工智能创作物并非人的直接创作,它不过是人通过人工智能“代理”完成了人的作品,但这种“代理”在根本上远离了人的创作意图和目的,本质上是一种没有思想的表达。思想是人类生命的本质,不具有可代理性。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一种“代理”的产物,不具有人类作品可版权性的思想基础。因此,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归属于公共领域,并不与知识产权法关于智力财产保护与限制的基本精神相抵牾,只是更加强调了“限制”的一面,即禁止私权性占有、垄断和滥用。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

与通过体力劳动获取的物质性财产不同,技术发明或智力创作一旦产出,任何使用都不会消减其既有的价值,相反还会在其广泛使用和传播中衍生出技术创新和灵感启示。模拟电视是数字电视的前身;诗歌吟唱千遍,丝毫不损其美感;书画传阅经年,依然熠熠生辉。这些被称为知识产权的“溢出效应”一直在泽被整个人类,我们根本无法也不需要在法律上确定这些“溢出效应”的归属与排他。在经济学上,灯塔通常被用来解释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通俗而言,灯塔的非竞争性是说,灯塔的光芒不因使用人数增加而有所减损;灯塔的非排他性特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灯塔可以使所有的船只辨识航向,却无法排除某一艘船不受灯塔的照耀。从某种意义上说,灯塔一旦建成,对于过往船只而言就像太阳一样“无由而辉”。这种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即是灯塔(包括其他公共物品如国防、道路等)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有效供给的理论依据,同理,对于那些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事物,我们也可以视其为公共物品或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它们通常不宜通过界定产权进行市场交易。


文章来源:《知识文库》 网址: http://www.zswkbjb.cn/qikandaodu/2021/0305/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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