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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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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软小冰.阳光失了玻璃窗[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7:序. ?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并认为法
?微软小冰.阳光失了玻璃窗[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7:序.
?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并认为法律与“义务的道德”互为表里,是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愿望的道德虽然与法律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但它的间接影响却无处不在。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1.
?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理论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之分,前者主要依靠内生变量,后者介入了更多的行政权力等外在强制性。相较于物质性的财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变革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刘守英,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4.
?哈贝马斯认为,作为一种高级社会动物,人并不是想要交往,而是必须相互交往。交往行为发生在一种被语言先行解释的世界中,发生在一种共同拥有的文化生活方式中和一种规范化的语境中,发生在传统的继承和日常实践之中。高鸿钧.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上)——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治思想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政法论坛,200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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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铁成.综述与评鉴: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现状及法律保护路径初探[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126.
?冯晓青,潘柏华.人工智能“创作”认定及其财产权益保护研究——兼评“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案[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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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钟义信.人工智能“:热闹”背后的“门道”[J].科技导报,2016(7):14.
[30]郑鹏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合法化与罗兰·巴特1968年提出的“作者之死”微妙契合。在“作者之死”的文本(le texte)中,其不过是“由各种引文组成的编织物(un tissu de citations),它们出自无数的文化来源。……他(作者) 打算‘表达’的内在‘事物’自身只不过是一部已编撰好的字典(un dictionnaire),其所有的字都只能用其他字来解释,而且如此下去永无止境;……继作者之后,书写者身上便不再有激情、性格、情感、印象,而只有一部无穷的字典,通过它作者进行无止境的书写: 生活永远只是在模仿书本,而书本本身仅仅是一种符号的编织物,一种迷失的又无限延迟的模仿(imitation)”。郑鹏.人工智能创作、“作者之死”与人的主体性之反思[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69.
[33]目前,实务方面的争论有两个典型案例。2019年,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京0491民初239号]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否定了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但在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赢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19)粤0305民初1401号]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将腾讯证券网站首次发表的由Dreamwriter智能系统写作的股市评论认定为法人作品。
[34]在权利主体方面有设计者(研发者或编程者)说、操作者(使用者)说、所有者说、合作作者说、类职务作品说等。设计者说认为,设计者投入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设计出计算机程序,再由诸如计算机等智能机器生成相应的作品,设计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具有实质性贡献,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设计者。操作者说认为,是人而非计算机之类的智能机器在创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归操作者。所有者说认为,将人工智能视为表达所有者的意志创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可借鉴法人作品制度,将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合作作者说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设计者与操作者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设计者和操作者共同享有。还有观点认为,以作者为中心的狭义著作权制度与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存在理念冲突与制度困境,为了缓解人工智能生成物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应当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创设新类型的邻接权,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加以保护。李扬,李晓宇.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法学杂志,2018(9):52.
文章来源:《知识文库》 网址: http://www.zswkbjb.cn/qikandaodu/2021/0305/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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