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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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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6][38]许明月,谭玲.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J].比较法研究,2018(6):49,47. [39]郑鹏.人工智能创作、“作者之死”与人的主体性
[36][38]许明月,谭玲.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J].比较法研究,2018(6):49,47.
[39]郑鹏.人工智能创作、“作者之死”与人的主体性之反思[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68.
[42]2014年9月,一些技术博客报道了一种名为“版权末日”(copyright apocalypse)的技术。据称一家名为Qentis的俄罗斯公司声称发明了一种运用计算机技术生成作品的方法,可以在给定文字长度和语言范围的条件下创作出全部可能的文字表达,并称已经生成并搭配出了10~400个单词长度的全部可能有意义文本中的97.42%,剩余的2.58%已经在过去两千年中生成出来了。由此,Qentis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版权流氓(copyright troll),它将向所有的内容使用者收取版税,不从者将面临大规模诉讼。尽管最终证明关于Qentis的消息只不过是一位行为艺术家的玩笑,但其提出的问题是严肃的。以目前的计算能力,通过强力计算技术,人们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程序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穷尽式的创作的条件可能已经具备。如果对数据层面的人工智能“创作”结果进行版权保护,很可能会引发通过强力计算获得大量数据并要求版权保护的“数据圈地”(data enclosure)行为。宋红松.纯粹“人工智能创作”的知识产权法定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55.
文章来源:《知识文库》 网址: http://www.zswkbjb.cn/qikandaodu/2021/0305/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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