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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3)

来源:知识文库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如前所述,用于文学艺术创作的素材,包括文字、符号、线条和颜色等本身属于公共性资源,这些资源有如灯塔,其使用是非竞争性的。人工智能的“创作

如前所述,用于文学艺术创作的素材,包括文字、符号、线条和颜色等本身属于公共性资源,这些资源有如灯塔,其使用是非竞争性的。人工智能的“创作”自然不可能脱离上述公共资源。不仅如此,由于人工智能的“创作”超越了某个人的特定思想的控制,无从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性。当然,在不同技术等级的人工智能之间似乎可以有竞争,但人的主动性已经缺失,它们“相互竞争”“创作”的意图和内容都将处于不受人控制的非竞争状态,这实际上是一种因失去“人之目的”或“目的之人”的绝对意义上的竞争消失的状态,显然比作为人类智力创造的智力财产的非竞争性走得更远。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非排他性问题,同样体现了智力财产的固有特性。知识是思想与表达合二为一的产物。思想一旦表达,就像阳光普照大地,任谁也阻挡不了;表达一旦公开,就无法阻止他人的欣赏和模仿,除非你秘密持有,但古往今来有谁真正愿意将自己的创作永久雪藏呢?卡夫卡请朋友烧掉作品,何尝不是希望朋友鉴赏并传承(否则为什么不自己烧掉?);司马迁将《史记》藏之名山,“以俟后世君子”。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立场,恰是因为思想无法排他。虽然著作权法建立了“表达”的排他性强制,但这种排他性的成本显然很高。自智力财产被确权以来,侵权的普遍性和道德困境一直是为人们诟病的话题,且似乎始终无解。就算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表达”的排他性强制,但人们对这种非人作品侵权的道德性责难恐怕要大打折扣。法律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道德性,任何缺乏“义务道德”?基础的合法性制度都将成为“竹篮法”。

与其他财产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较少体现那种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自生自发”的制度变迁?,毋宁说是一种人为“发明”和建构的产物。人工智能创作物虽然看起来与人类智力的表达如出一辙,但这种因人的主体性缺席而由器物自动生成的作品,无法体现社会学意义上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价值内涵。主体间性强调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人们可以从主体间性的角度对发生歧义的社会问题和有争议的行为规范重新进行阐释”?。因为从根本上说,人类进行任何语言表达并非为了自娱自乐,也非只为大众消费,而是为了满足人类共同体理解和交往的欲求。人工智能创作物显然不具备这种理解和交往的深刻意涵。

四、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一种没有思想的表达

当下人们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问题的争论,本质上涉及如何理解人工智能的思想与表达,以及其思想与表达的关系的问题。

首先,人工智能“创作”的核心是算法,但算法不是思想。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绘画、新闻等作品,实质是人工智能以过往的同类型作品为模板,在收集数据、加工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复制作品的“算法目标”。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与人类进行模仿或复制的过程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区别在于,人工智能可以将诸多模板之中的海量数据进行切割和重组,并同时填充、添加某些应景性的信息,最后呈现出以“作品”为外观的计算结果。美国学者杰姆斯·格瑞梅尼曼(James Grimmelmann)将人工智能的“创作”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数字拷贝”(digital copies)和“数字作品”(digital works),它们只是通过计算机软件对人类作品进行复制,或者以数字符号呈现作品,属于最低级别的“创作”;二是“算法创作”(algorithmic creation),包括数据输入与成果输出两个阶段,其独创性体现为算法如何设计、数据如何输入,但人的操作性很强,计算机依然只是一种“数字傀儡”(digital doppelgnger);三是“接续创作”(sequential creation),在计算机程序设计的基础上,增加了使用者参与作品输出的特定意愿和不同时机,例如VUE制作软件,当用户添加相同的视频、音乐和图片,在不同时间发出相同指令,也可以自动生成不同的视频作品,但这些作品大同小异,其独创性非常有限;四是“非确定性创作”(non-deterministic creation),其属于较高级别的人工智能,输入相同数据和指令来运行同一程序,可以产出完全不同的作品,比如生成完全不同的诗歌和绘画。上述各种类型的“创作”都必须综合运用算法与模板。?

其次,人工智能的表达本质上是一种模仿,只是这种模仿基于大数据信息的处理而变得不易被察觉。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复制与模仿演变为对“海量数据的分裂、重组与杂糅”,这与人类智力复制、模仿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作品的行为比较起来显得更为高明,也更难甄别和判断。人工智能的这种模仿无疑是强大的,但也是机械的。与人类的创作过程相比,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不是精神与意识的产物,即便人工智能生成物向读者提供了独特的思想和情感体验,那也只是计算过程中对具有某种情感取向的模板进行模仿的结果,其实质源于阅读者对某一相似的人类作品投射的意向和想象。?


文章来源:《知识文库》 网址: http://www.zswkbjb.cn/qikandaodu/2021/0305/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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