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4)

来源:知识文库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有很多学者倾向于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已经满足了“独立完成”与“与众不同的表达”这一客观性的独创标准。例如,易继明认为:“版权法中的独创性判

有很多学者倾向于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已经满足了“独立完成”与“与众不同的表达”这一客观性的独创标准。例如,易继明认为:“版权法中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应当向一种客观化判断标准倾斜,即从形式上考察其是否与现存的作品表达不一样,并在人类自己所创设的符号意义上是否能够解读出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这样,也就不必纠结于(人工智能)‘创作行为’是否源于自然人这一命题。也就是说,如果在没有明确标明来源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创作物与自然人的作品已无法区别,那么再以自然人来认定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是不合理的。”?薛铁成认为:“一概否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是荒谬的,如果过分强调人工智能创作物不过是‘固定算法’的作用,那么人类创作逻辑也是基于其思想认识即认识规则的固定算法。”?也有学者提出,不能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与人类智力创作物的独创性等而视之,因为“人类作品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在表现形态和文化思想及艺术属性上几乎是完全相同但彼此独立、客观的存在。在法律属性和社会价值上,二者之区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种独创性都有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但是保护标准应该不同、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目的不同、保护的内容不同。”?的确,人工智能自动“创作”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人的主体意志,其作品也具有人类作品的外在形式。而且,随着人工神经网络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算法开始独立演进,包括自我学习、经验纠错、水平提升等,其数据分析与文字处理能力远超常人。但是,从本质上看,人工智能创作物归根结底是没有思想的表达,与人类智力作品不可同日而语。因为作为器物的人工智能缺乏专属于人类的审美、意志和情感,它们不能理解其创作物的意义和价值。审美体验和情感交流是人类创作的意图和动机之一,人工智能则全然不具备。正如冯晓青所言:“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延伸,‘创作’是将作者思想情感表达于载体之上,不可避免地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和禀赋。尽管著作权法将思想情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这并不意味着切断了创作意图和表达内容之间的联系,主体创作意图仍然是‘创作’的认定要素之一。”?

毋庸讳言,人工智能创作物整体上可以构成人类知识文明的一部分。但从微观层面而言,人工智能创作物不过是一种没有思想的表达。人工智能创作物存在于人的意志之外,它与人相分离,因而缺失了作为权利产生的基础——人的劳动。劳动不是机器设备的运转,而是肉身性的,是“额头上的汗水”。英美法中“额头上的汗水”原则代表了对人类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该原则认为任何付出了辛勤劳动的作品,都可以满足独创性要求。但“即使是额头上的汗水这样的最低独创性标准,也暗含了独创性从定义上来说就只能来源于人类的要求,毕竟额头上的汗水只能是人类流下的”?。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是要保护权利,更是要激励创作。“无论是动物还是机器,都不可能因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而受到鼓励,从而产生创作的动力”?,因为“作品是作为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由非人类‘创作’的东西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赋予自然人普遍性和抽象性的法律人格,是“人为自己立法”的理性选择。人格不仅为权利而设,更为尊严和责任而生。权利和责任是人格主体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因为享有权利所以承担责任,反之亦然。在人、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三者关系中,唯有人才能担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主体性不是法律赋予本身就可以实现的,必须有自由意志的依据。”[27]因此,任何试图证明人工智可以能脱离人而成为法律主体的观点都是十分荒谬的。“脱离了人自身的创造物,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虽然获得了一定的独立性,但对于人而言,不可能也不应当变成道德主体,变成目的和绝对价值。将人的创造物升格为主体和目的,将人降格为客体和手段,不但创造物毫无意义,人也将变得毫无意义。”[28]上述关于康德“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以及“人为自然立法”的哲学命题,不仅可以充分阐释人与人工智能之主体与客体、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且可以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立场提供恰当的理论依据。

目前,人工智能仍然停留在为人类解决问题的显性的智慧能力阶段,因此也被称为弱人工智能。而发现问题与定义问题才是人类最具创造力的智慧,这种能力依赖于人的想象、直觉、审美、灵感、顿悟等抽象的禀赋和能力,因此被称为“隐性智慧能力”。[29]然而,也不排除未来人类创造出更高级别的强人工智能,它们可能就像美国科幻剧《西部世界》里“觉醒的接待员”,将彻底摧毁人类的主体性和自主性。到那时,既有社会观念和法律制度将面临颠覆性重构。但反讽的是,这一重构的主体是“它们”而不是“我们”,“它们”正是“我们”创造的掘墓人。那一定是一次“人类之死”而不仅仅是“作者之死”。[30]


文章来源:《知识文库》 网址: http://www.zswkbjb.cn/qikandaodu/2021/0305/653.html



上一篇:基于区块链体系标准建立的数字版权应用
下一篇:海外并购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综述及展望

知识文库投稿 | 知识文库编辑部| 知识文库版面费 | 知识文库论文发表 | 知识文库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知识文库》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