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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5)

来源:知识文库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五、人工智能创作物私权保护的困境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基于其归属认知的差异,在理论和实务界出现了针锋相对的观点。目前,美国明确

五、人工智能创作物私权保护的困境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基于其归属认知的差异,在理论和实务界出现了针锋相对的观点。目前,美国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不能获得版权保护;欧盟认定的著作权的标准仍然是“自然人的独创性”;日本在2016年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虽然认为有必要对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给予法律保护,但保护的方式并非赋予其著作权,而是可能采用类似于商标登记的方式进行保护,以此防止他人侵权。[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本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但是,为他人创作提供组织工作服务,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提供其他辅助工作服务,均不视为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上述“但是”可以解释为“凡是没有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即没有直接的人的创造性劳动,不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32]。然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意见并不统一。[33]

支持赋权保护的观点目前占大多数,但在给予著作权、邻接权还是财产权,以及保护主体[34]与保护强度等方面的意见却存在很大分歧。著作权保护论者认为,“从人的主体性出发,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客体的客体”“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也不是‘物’。不能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否定其可版权性”[35]。也有学者认为,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邻接权的客体正好可以契合邻接权制度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目标,并由此可以维持著作权法的逻辑自洽,极大地节省立法成本。[36]而反对著作权保护的观点则认为,不能混淆人工智能投入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关系,就人工智能的投入而言,投入人当然享有对人工智能的专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享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人工智能一旦进入“创作”状态,就成为人工智能专有权人“创作”之工具,鉴于这种“创作”的自动性或极低的劳动性投入,赋予其独立的权利保护并不具有正当性。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本质上是应用人的智能,其生成内容的过程并不涉及创作所需的智能,因此并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37]此外,主张财产性保护的学者强调人工智能创作物在技术、经济和组织三个方面的“非创作性投入”——技术性投入主要表现为对人工智能创作程序的开发维护,经济性投入是对人工智能创作软件的许可权投入,组织性投入则是对创作平台搭建、运营等的人力、管理等的投入。这些投入具有获得利益回报的正当性,因而法律对这种利益应当给予必要的保护。[38]

无论著作权、邻接权还是财产权之保护观,均持有一个相同的立场,即刺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然而,恰恰是这一立场需要我们反思和批判。自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科技迅速发展,但我们已经走得太远,强大的技术工具已经极大地弱化了人类的主体性和劳动性。人工智能浪潮的冲击,似乎正完美印证着“控制论之父”诺伯特·维纳(Norbert Wiener)当年忧心忡忡的预言:“第一次工业革命是人手由于和机器竞争而贬值……现代的工业革命便在于人脑的贬值,至少人脑所起的较简单的、较具有常规性质的判断作用将要贬值。当然,正如熟练的木工、熟练的机械工、熟练的制衣工某种程度上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得以幸存,出色的科学家和出色的行政人员将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中同样幸存。然而,假如第二次工业革命完成,具有普通学术能力水平或更差一些的人,将会没有任何值得别人花钱来买的东西去出售了。”[39]

除了立场问题,人们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之独创性与法律保护的关系,在认识上也有失偏颇。独创性并非法律保护的充要条件。如果说独创性是事实判断,法律是否赋权保护则是一种价值选择。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必须综合个体劳动性、文明导向性以及人类发展远景等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已有学者明确提出了应当区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著作权性与可保护性,避免将多种法律行为等同于同一种法律行为,避免将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淆为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并采取同一的救济和保护措施。[40]此外,还主张通过分类、登记、时间限制、自动许可等制度设计,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行财产性上的弱保护。[41]比较这些对人工智能进行著作权保护的主张,财产性保护弱化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排他性,对于人工智能的权利扩张无疑具有相当程度的抑制,但其操作性困境亦将消解其观念的合理性与制度的现实意义。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智能创作的精神产品在形式上并无二致,这种形似将不可避免地使人有意无意地混淆它们,更何况知识产权从来就不是边界清晰的权利——你有,但不能排斥他有。在经验生活中,人们常常会在专利申请领域发现惊人相似的技术,也会在阅读和欣赏不同的艺术作品的过程中产生似曾相识的感觉。即使我们可以通过强制登记来确认权属,但这一确认状态也将因智力财产权的时效性或产品复制的便利性而变得模糊。


文章来源:《知识文库》 网址: http://www.zswkbjb.cn/qikandaodu/2021/0305/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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